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纵使不在法律明文列举之列,因其在特定场景所具有的高度敏感性,也应纳入敏感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。技术的发展及场景的变化,也为新型的敏感个人信息特殊保护留下空间。其次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对敏感个人信息规定了专门的处理规则。我国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在区分敏感个人信息与非敏感个人信息的基础上,在第二章专节规定了“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”,对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前提进行了限制,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,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,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。以此为基础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规定了一些仅适用于敏感个人信息的特殊处理规则,知情同意原则是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公认的首要原则,既适用于敏感个人信息,也适用于非敏感个人信息,意在实现与加强个人自决。针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,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要求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。这意味着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时,概括同意或推定同意的授权模式为法律所禁止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书面同意的,还应取得书面同意。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对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者的告知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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